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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高院发布保护未成年人十大典型案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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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例胜过一打判决。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义,6月1日,山西省高院召开“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撑起未成年人保护法治蓝天”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山西法院保护未成年人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这些案例,旨在彰显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持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同时,也希望全社会更加关心未成年人事业,共同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目录

案例1.周某某故意伤害案——不当教育伤害未成年子女被依法惩处

案例2.白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教师强奸、猥亵未成年女生被依法严惩

案例3.任某某等人强制猥亵、寻衅滋事案——校园欺凌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4.石某某强奸、敲诈勒索案——利用网络侵害未成年人被判刑

案例5.尹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未成年人明知他人犯罪而提供帮助也要承担责任

案例6.李某某故意杀人案——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感化、挽救失足少年

案例7.熊某某猥亵儿童案——精准干预,保护未成年被害人权益

案例8.任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加强对未成年人监护教育的司法保护

案例9.王某甲诉王某乙变更抚养关系案——坚持未成年人利益优先保护原则

案例10.刘某治安处罚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

01

周某某故意伤害案——不当教育伤害未成年子女被依法惩处

被告人周某某系被害人王某某(殁年9岁)亲生父亲,日常生活中,周某某常因琐事殴打王某某。年10月的一天,周某某因老师向其反映王某某在学校偷拿他人东西,遂质问王某某,王某某予以否认。周某某便用木棍持续抽打王某某的臀部、下肢及背部,直到王某某保证不再偷东西才停止。后周某某发现王某某身体状况异常,医院救治,当晚,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系因臀部、双下肢及背部遭受棍棒打击导致大面积皮下组织及肌肉出血、坏死引起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持木棍持续殴打其子被害人王某某身体多处部位,造成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周某某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其出于教育孩子的目的,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

本案属于一起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故意伤害刑事案件。周某某虽出于教育子女的目的,但未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采用正确的教育方式方法,而是奉行“棍棒之下出孝子”的错误理念,简单粗暴,动辄对未成年子女施以暴力,为法律所禁止。其教育的结果不但使其痛失爱子,更使自己因其犯罪行为身陷囹圄,其子可怜、其人可悲。本案的重要启示在于:一是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家庭教育,一切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角度出发,以正确的方式方法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须知管教子女要得体,棍棒教育悔莫及;二是全社会都要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携手撑起保护未成年人的一片蓝天。

02

白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教师强奸、猥亵未成年女生被依法严惩

年8月,某中学聘任被告人白某某担任该校初中历史教师兼某班班主任。年3月至12月,白某某利用其身份便利,以照顾该班生病女生为由,多次在其办公室(兼宿舍)强奸一名、猥亵多名不满14周岁的女学生。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利用其担任教师和班主任的身份便利,明知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其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对多名不满14周岁的女学生多次实施猥亵,严重侵害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白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白某某身为教师,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的教育、保护和管理职责,却利用其特殊身份对被害女学生形成心理控制实施犯罪,动机卑劣、行为恶劣,应予严惩。依法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处白某某有期徒刑二十年;禁止白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教育相关职业。

本案是一起利用担任班主任的身份和教师的职业便利性侵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本案发生及审理均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前,人民法院审理时充分考虑被告人强奸、猥亵的手段、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法适用了原法条,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而且与《刑法修正案(十一)》列举的强奸、猥亵“情节恶劣”情形相符,与依法从严惩处的立法精神契合。特别是对被告人职业禁止的处罚,人民法院做到了严格用足用好法律,最大限度预防了被告人在一定期限的再犯可能性。同时,该案件也暴露出教育行*管理部门和学校在对直接从事未成年人教学、管理的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上存在漏洞,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缺乏一定的防范意识。本案被害人均系住校学生,涉世未深,面对被告人的侵害行为,往往出于恐惧、羞涩等心理,不愿、不敢告知家长,最终酿成悲剧,给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被告人正是利用孩子恐惧、羞涩的心理、家长疏于防范的信任、教育部门管理的缺陷,达到其犯罪的目的。在日常工作中,教育行*管理部门和学校应严格落实教师管理法规和制度,完善预防性侵协同机制,加强对学生保护的正面宣传,引导学生遇到侵害时,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家长与学校、孩子之间也要保持密切联系,通过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及时了解孩子在学校的动态,切实履行好对孩子的监护责任。

03

任某某等人强制猥亵、寻衅滋事案——校园欺凌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任某某与被告人李某等人均为某校住校生,年5月至10月,任某某与李某等人多次在该校宿舍、教室对同为该校学生的小明(化名)实施猥亵并多次随意殴打、欺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与李某等人聚众并在公共场所以暴力、胁迫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强制猥亵罪;任某某、李某等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任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刑罚。

校园本应是充满朝气与友爱的乐园,本案各被告人身为学生,却是非观念不清,屡屡实施校园欺凌行为,使被害人长期遭受无故殴打、侮辱以及性侵害,对被害人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对校园风气也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虽然本案被告人都是在校学生,且大多是未成年人,但每一个人都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参与其中的被告人害人害己,自食恶果。

在学校学习生活中,未成年人在面对自己无法独立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时,应积极寻求老师或家长的帮助;在发现其他同学需要帮助时,应该在保护自己的前提下给予他人帮助。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通过讲座或观看警示教育片的形式培养学生自我保护和预防侵害的意识,提高学生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意识,明确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受到侵害。

04

石某某强奸、敲诈勒索案——利用网络侵害未成年人被判刑

年1月底,被告人石某某通过手机“探探”软件认识未成年被害人张某某。二人第一次见面后,石某某提出要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并在某酒店内对张某某实施强奸,其间,石某某偷拍了张某某裸照。之后,石某某以裸照相威胁,多次约张某某见面并实施强奸。在此期间,石某某还以将裸照发到张某某所在学校QQ群相威胁,多次向张某某索要钱财,张某某害怕裸照曝光被迫多次向石某某支付钱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多次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石某某以胁迫的方法多次敲诈张某某财物,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以强奸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石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元。

在目前复杂的网络环境下,充斥着各种网络交友软件,未成年人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其心智尚不成熟,鉴别力较弱,面对网络的诱惑,防范意识差,一旦陷入,很容易受到伤害。本案告诉我们,第一,未成年人自身首先要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警惕,远离危险、拒绝侵害。第二,未成年人还要学法、知法、守法,不做侵害别人的事情,同时又要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三,未成年人要学会求救和自救,采取灵活机智的自卫策略,树立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当发现有人意图或正在侵害自己的权益时,在确保自己安全的前提下,寻求父母、学校和警察帮助。同时,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关心、爱护自己的孩子,经常与子女沟通交流,了解子女的动态,根据子女身心发展的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让子女对家长“敞开心扉”。网络时代,要特别提醒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交友观,禁用网络社交平台与陌生人交友,不亲信“网友”、不轻易和“网友”见面,洁身自好,须知网络交友要谨慎,鱼龙混杂陷阱多。

05

尹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未成年人明知他人犯罪而提供帮助也要承担责任

被告人尹某某系某职业学校未成年在校生,年7月,尹某某明知向某(另案处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仍将其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和绑定的手机卡出卖给向某,向某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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