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上午,雨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对被告人谢韬等24人涉黑案、王先海等17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何东海等3人涉恶案进行一审宣判。
谢韬等24人涉黑案
谢韬、易英等24人涉黑案是省扫黑办挂牌督办案件。年至年期间,谢韬、易英纠集被告人陈兵等以小额信誉贷的名义,有组织地进行非法放贷讨债活动。
该组织长期在湘潭、衡阳两地实施“套路贷”,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先后对名被害人实施了“套路贷”相关犯罪活动,造成了重大影响。
这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查实的犯罪共计起,被害人达人,其中诈骗96起、敲诈勒索4起、寻衅滋事5起、非法拘禁4起、非法侵入住宅3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1起、非法经营1起、伪造国家机关印章1起,违法犯罪获利万余元。
谢韬等24人涉黑案一审宣判现场。
雨湖区法院审理后,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9项罪名,判处被告人谢韬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易英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对22名团伙组织成员分别判处20年至1年2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处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刑。
对谢韬、易英及其湖南金弘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万元,依法予以没收;对谢韬、易英及其湖南金弘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发放给被害人的贷款本金,依法予以没收;追缴被告人易强、陈葵、胡成芳等22人违法所得共计.元;对被告人高宪出借给被告人谢韬、易英及其湖南金弘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万元,依法予以没收;对被害人已抵押、过户的房产依法予以返还。
王先海等17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被告人王先海自年开始担任湘乡市山枣镇原莲长村村干部,通过被告人王光彪结识到一批社会闲散人员,采用垄断中巴车客运经营权手段,形成了以王先海为首的恶势力团伙。
在王先海的组织下,该犯罪团伙长期以暴力、威胁、滋扰、“协调”、阻工等手段在当地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给群众造成了较大的心理恐慌,干扰了企业某采石场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
王先海等17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一审宣判现场。
雨湖区法院审理后,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破坏选举罪、非法采矿罪、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等10项罪名,对被告人王先海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
以犯寻衅滋事罪等3项罪名,判处被告人王光彪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强迫交易罪等罪名,对15名团伙组织成员分别判处5年6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责令被告人王先海退赔违法所得51.96万元,追缴被告人王先海、王光彪、刘建武、罗方求、张泽义、刘正光等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何东海等3人涉恶案
自年以来,被告人何东海与被告人唐文、谭丁等3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雨湖区楠竹山镇范围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何东海等3人涉恶案一审宣判现场。
雨湖区法院审理后,以被告人何东海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以被告人唐文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以被告人谭丁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责令被告人何东海退赔被害人李某、谢某、张某、李某勤等的损失。
7月28日,湘乡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杰等14人涉恶案件,两案合并进行一审宣判。
赵杰等14人涉恶案件
年以来,雨湖区鹤岭镇匣锦村形成了以赵杰为首要分子,刘海泉、陈伟强、章枚秀、王建泉等4人为其他成员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以来,该集团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控制了鹤岭镇匣锦村“两委”,帮助组织成员获取政治地位和经济利益。
该集团以周边企业造成地质灾害、房屋开裂、水土流失为借口,组织村民堵门堵路,向企业施压索取钱财,并以村委会名义实施了一系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在村上设立小金库,侵占村上集体财产,牟取非法利益,严重破坏了当地企业的生产经营,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一审宣判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赵杰等人自年以来,利用雨湖区鹤岭镇匣锦村“两委”委员的身份,实施了敲诈勒索、职务侵占、强迫交易、破坏选举、合同诈骗等20起犯罪活动,欺压、残害当地群众,为牟取经济利益,长期破坏周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雨湖区鹤岭镇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湘乡市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强迫交易罪、破坏选举罪、合同诈骗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采矿罪、串通投标罪等9项罪名,一审判处被告人赵杰有期徒刑24年,并处罚金万元,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
以参与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强迫交易罪等4项罪名,分别判处4名成员刘海泉、陈伟强、章枚秀、王建泉17年至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罚金31万元至20万元不等。
以强迫交易罪,判处黄立新罚金1万元。
以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敲诈勒索罪、窝藏罪等罪名,分别判处该案其他8名被告人罚金35万元至1万元不等。
另责令被告人赵杰、刘海泉、陈伟强、章枚秀、王建泉退还违法所得共计万余元;追缴被告人赵杰、刘海泉、陈伟强、章枚秀、王建泉违法所得共计万余元。
来源:湘潭在线(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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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日报社全媒体记者:欧阳天